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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出國工作失永久居民身分 長期離境 被指無真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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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出國工作失永久居民身分 長期離境 被指無真实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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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1 @5 b' O+ J      獲加拿大永久居民移民身分,受聘於溫哥華一回收公司,在中國任職助理總經理的新移民畢俊濤(Jun Tao Bi,譯音),因在中國遺失楓葉卡,在申請旅行文件時,被認為與加國公司無真實聯繫,又無法舉證未來公司會聘他回加工作,被移民及難民局取消永久居民身分。當事人雖然向聯邦法院上訴,但遭駁回。移民律師指,是宗判例將令未來外派工作的永久居民愈來愈難成功入籍。9 \) i# @: e7 _& Z5 f  l: |1 s9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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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2 A5 N& q+ T  |8 a本報記者張文慈報道& b7 O* E3 S7 j2 l; a8 C9 N!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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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e' I/ l, `0 c根據聯邦法院文件顯示,來自中國廣東省的新移民畢俊濤(Jun Tao Bi,譯音),在2005年9月,與申請投資移民的父母和妹妹一起抵溫市居住,但一個月後,畢俊濤隨即返回中國。而2005年10月到2007年2月期間,他沒有工作,直到2010年1月,才與一家回收公司簽約,擔任該公司在中國的助理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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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被竊楓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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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指,2009年6月間,畢俊濤稱他在中國遭賊人偷竊錢包,包括楓葉卡、信用卡全部遺失。隨後他向當地公安報案,除向移民部申請換領新楓葉卡,並向加拿大駐華大使館申請旅行文件,以便返回溫市。7 }7 U5 n% d/ W
在遭加拿大駐華大使館拒絕簽發旅行文件後,他向移民及難民局移民上訴庭提出上訴。不過上訴庭審裁官指出,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簡稱IRPA)第28條規定:在任何一個5年時間之內,永久居民必須有2年時間居住在加拿大。雖然由加拿大公司派駐海外工作的期間,可被視作為在加拿大境內生活的時間,但派駐是暫時性,需保持與加拿大公司的真實聯繫,以及可舉證未來公司會聘回本地工作。審裁官最終以未符合居住時間,取消畢俊濤的永久居民資格。1 \/ q6 R1 ~3 \1 p8 u, 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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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駁回上訴; y3 h- q3 |; y, V$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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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俊濤在去年6月遭上訴庭拒絕後,他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不過今年3月7日,法院駁回他的案件。
% U4 U2 j5 I7 ~- |9 O  ]9 D  q文件指,法官除同意移民上訴庭的法律詮譯,同時指畢俊濤過去既未在加國為該公司工作過,自己也承認不認識加國公司任何一個職員,也不知道有其他同事在中國工作,顯然並不存在與公司的真實聯繫,又無法舉證未來可獲公司聘回加國工作,最終駁回他的申請。. m% c* T$ ~  e7 v) K
畢俊濤曾在2010年4月17日致函聯邦公民、移民及多元文化部長康尼(Jason Kenney)要求提供協助,幫他重返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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