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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拖延逾两年 华汉获判中止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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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与5疑犯共同起诉法官指简单变复杂

安省一名华裔男子于2013年涉嫌贩卖毒品被警方检控,案件于上月底在安省高等法院展开庭审。在预审期间被告向法庭提出请求,以其控罪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开庭审讯、侵害了其受宪法11(b)条款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为由,要求法官判决停止司法审讯程序。法官综合各方因素之后准许被告请求,裁决庭审中止。

案件被告是一位30多岁华裔男子,在2013年9月25日被警方逮捕,及控告一项涉嫌贩卖冰毒罪名。事件缘于当年春天,警方展开一项名为“Infinity”的扫毒行动,监视一名嫌犯期间,目睹一名亚裔男子持有一个绿色背包登上嫌犯汽车,停留一段时间后空手离去。

同日被捕2嫌犯遭撤控

警方随后逮捕车内男子并搜查其汽车,发现这个绿色背包内藏有两盒冰毒。警方经过调查确定该名亚裔男子即是案中事主,将其逮捕及控罪。

事主没有与其他嫌犯一起被控罪,不过检控官后来决定将他与包括在车内被捕疑犯在内,于警方扫毒行动中被控罪的其他5名嫌犯一起起诉。车内被捕疑犯与当日在车中另一位嫌犯的控罪,后来被控方撤销。控方承认其他嫌犯的案情绝大部分与事主无关。华裔被告向法庭表示,控方根本不应该将他与其他嫌犯一起起诉,这样做令他的庭审被严重延误。

控方承认他的庭审等待时间超过规定,但表示当事人从未申请将案子与其他嫌犯分开审理,也没有就其庭审等待时间太长提出任何异议,直到2016年10月9日才透过其前律师,提出依宪法11(b)条款中止审判程序。控方指被告本人对审判延误负有很大责任,亦未做出努力改变这种情况,反而控方一直努力推进审讯进程。

法官依据本案详情,计算出由被告被控罪起至法庭预计审完的日期,案件经历的总时间为1,172天,即38个月另4天。其中合理需要时间为303天,因被告原因延误136天,因系统资源问题延误733天。计算结果显示,案件在安省初等法院及高等法院等待开庭的时间,分别比规定超出3个月及2.5个月。

指为付律师费无力买房

被告指自己因等待庭审时间过长,遭受身心折磨,包括要申请变更保释条件,保释期间每次外出时都要有保人陪同,给家人造成负担。此外,他因支付巨额律师费而无力筹首期款买房。控方指上述情况是由于被告遭控罪所造成,非因延误审判所造成。控方指被告曾申请改变保释条件,以便可以跟女友同住,但从未申请过放宽其他保释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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