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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钰仪案结案陈词双方激辩 控方指潘骗钱周转 辩方质疑吴“扮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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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逾5,000元被控的前富都名宴负责人潘钰仪案件庭审,昨日进入结案陈词阶段。检控官指潘是蓄意骗取事主吴先生金钱,吴给潘62万元购买土地,最后没地兼失财。潘的辩护律师则称,该60万元乃是吴借予潘的一笔贷款,潘是因财困和破产而未能偿还借贷,不涉诈骗。

该案审讯昨日下午在纽马克(Newmarket)安省法院再度进行。此案的检控官温宝(Michelle Rumble)先向主审法官德怀尔(Justice Dwyer)发表控方结案陈词。温宝表示,潘钰仪向案中事主吴先生(Henry Ng)承诺卖地给他。吴先生遂于2012年1月至2月期间,给予潘钰仪62万元用作为双方的土地买卖交易,但吴先生付款后从没获潘转让土地,潘最终也没向吴交回60万元本金和2万元订金。最后吴先生不单只损失金钱,其住宅亦因此做了按揭,并要向银行支付借贷的利息。

“无文件证明60万是借贷”

温宝指称,潘钰仪利用吴先生对她的信任,从吴取得62万元用作她本人之其他目的,潘从没有意图会将其土地物业转让给吴。温宝又说,潘不但以诈骗取得吴的金钱,并以空洞的承诺保留吴的金钱,继续剥夺他。温宝又质疑,若辩方所指案中所涉土地交易最终不成功之说属实,为何潘没有向吴交回2万元订金?若辩方所指上述60万元是吴借予潘的贷款之说属实,而潘的业务稍后遇上困难,为何潘没向吴道出此情况。

温宝强调,呈堂书面证据中,没有任何文件证明所涉60万元是一笔借贷,辩方此言论亦不合情理。如果该笔金钱是吴给潘的贷款,吴根本没有获利或得到任何回报。

温宝亦说,控方不须证明潘钰仪的涉案动机,但其破产通知书也可显露因由。温宝指出,潘于2014年7月申办破产,根据文件资料显示,当时潘资产有420万元,负债则达1,130万元。而自2013年2月起,潘给予吴的多数期票均被弹票,反映在2014年7月之前潘已有现金周转问题。温宝直言,从吴处取得62万元现款,是一个应付现金周转的方法。

辩方律师朴约翰(John Park)发表其结案陈词时则表示,吴先生庭上供词与呈堂书面证据有矛盾,吁法官着眼呈堂书面证据。

朴约翰说,吴先生拥有大学学历,专业是工程师,并不是对房产物业交易事务一无所知。朴约翰坦言,吴先生多次声称信赖潘钰仪由她主导有关交易,吴先生是“扮傻”。

“给吴12张期票支付利息”

朴约翰指出,此案涉及两块土地,分别在伊尼斯菲尔镇(Innisfil)及乔治娜镇(Georgina)。朴称,潘与吴就伊尼斯菲尔镇土地买卖协议订立日期是2012年1月9日,该土地位于575 Reive Blvd.,标价是250万元,协议定明同年1月31日为完成交易日期。然而,因吴当时未能筹措所需100万元资金完成交易。

这宗交易告吹后,在同年2月22日,潘与吴再就乔治娜镇一幅面积较小的土地起草了一份买卖协议,该土地标价是120万元。吴于2月27日向潘支付60万元,他同日向潘发出一封电邮注明该60万元是用作购买乔治娜镇土地之订金。但朴约翰谓,潘与吴双方始终没有签署上述协议书,而该笔60万元订金,就转身成为是一笔借款。

朴称,基于在乔治娜镇那块土地面积较小,不如伊尼斯菲尔镇那块土地具吸引力,加上当时又未出现买家可从吴先生手上接货,吴也不想支付土地转让税,所以双方始终没有签署乔治娜镇土地买卖协议。但吴将该笔订金转为给予潘之借款,既可保留他稍后购买此地之优先权,潘亦可获得所需现金。

朴约翰又指,潘其后给吴十二张支付利息的期票,并于2013年3月1日给吴一张60万元的期票,表面上反映该款项是一笔商业借贷。朴约翰今早将继续发表其结案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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