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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汉被车撞死案 家人称儿子枉死促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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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岁越裔男子﹐驾车撞死一名王姓华裔男子之后逃逸,后被警方控以从导致他人死亡的车祸现场逃逸罪名。但因为约克区警方在调查程序上出现失误,法官判定警方的绝大部分举证无效,将此桉撤销。死者家人不服,要求警方重开调查。
这宗车祸发生于2012年11月1日凌晨3时30分左右。家住多伦多市的30岁华裔男子 ,在参加完一个万圣节派对之后,步行前往其位于烈治文山市的朋友住所。

在行至以北的央街路段时,由于此路段两边没有人行道,因此华裔男子 走到马路上,结果先是被一辆汽车撞倒,然后又被一辆房车辗压。

该房车司机报警之后,赶到现场的警员疑因天黑视线差,所驾驶的警车也从华裔男子 的身体上辗压而过。

警方根据现场留下的车头灯和车身油漆碎片断定,第一辆撞上华裔男子 的汽车,是一辆银灰色的平治SUV。

警方将可疑车辆的特徵公布之后,在出事当晚9时,驾驶一辆2007年款平治SUV的司机越裔男子,向约克区警方自首。随后警方对其控以从导致他人死亡的车祸现场逃逸等3项罪名﹐依据基本上是被告向警方所作的口供。

但在本月初,位于新市的安省高等法院宣判,由于警方所提供的绝大部分证据,违反了被告的人权,因此都被排除在此桉之外,最后将对越裔男子的控罪撤销。

刑事律师表示,根据交通法规定,如果某个司机牵涉到一宗交通事故中,他必须放弃沉默权而向警方报告事故的经过,但当事人所做的证供,也就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越裔男子的律师指出,他的当事人当天去警局,以为自己只是要去报告一宗车祸意外,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是一宗刑事桉件调查的对象,结果说出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词。

法官 採纳了辩方的说法而下判词称﹕「逮捕被告的警官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的所作所为与当事人的人权相反,当事人的缄默权被完全忽视。」

罗森泰尔律师表示,警方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从一开始就非常明确地告诉对方,现在正在进行刑事调查,对方所说的一切都会被作为呈堂证供。

「不过你得承认,这样一说明,对方往往就会开始保持沉默。」

华裔男子的父亲 独自居住在缅省温尼辟市。当他听到儿子枉死而正义却不能伸张,感到非常愤怒。

他说﹕「我不得不为我的儿子做些事情,因为这样不对,这不是一个人所应受的待遇。」

王父目前正敦促约克区警方重开调查,将造成他儿子死亡的责任人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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