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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要被习修改,香港法官将由中组部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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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会见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

最近几日,中共当局各大相关机构密集发声,“强烈谴责”香港高院的裁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香港行政长官的管治能力。胡锡进的《环球时报》又是赶在在第一时间抢接“飞盘”,发表了《香港高院司法僭越,拨乱反正来得及时》的社论。

众所周知,“僭越”一词原本是指地位低下冒用在上的名义或器物等等,尤指用皇家专用的。可见这位胡锡进撰写此篇社论的出发点,就是要抨击香港法官居然未能象他“甘愿为党叼飞盘”的胡锡进一样,本本份份地当好党中央的“奴才”。

胡锡进在他的这份大批判文章中谴责道:“香港高院的裁决严重违反了基本法,形成了普通民众不太容易看懂的司法僭越。对老百姓来说,法院,又是高等法院做出的裁决总会产生权威感,香港高院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一心理,给他们对当前香港局势的错误立场和态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其负面引导作用不容低估。”

胡锡进还批判说:“香港司法体系的运转,很多时候受到了价值观和政治立场的驱使,而没有做到真正忠诚于法律精神。一些法官更是背叛了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背叛了法律精神和司法职业伦理。司法是止暴制乱的重要一环,但一些法官没有为恢复香港秩序履行他们应尽的责任,他们毫无原则地释放被警察抓捕的暴徒,向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信号,使激进示威者们确信从事暴力活动乃至攻击警察都可以几乎没有代价,更加有恃无恐。”

“鉴于香港一些法官不断将错误的政治立场带到司法判决中来”,胡锡进“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后更加积极地依法采取各种行动,确保香港的司法在基本法的框架内运转,防止一些法官滥用司法权甚至搞司法僭越。北京无需理睬西方舆论对‘中央政府干预香港高度自治’的诽谤。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特区之内的各种权力都来自中央的赋予。”

言下之意,即使是所谓的“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是中央想给你就给你,想收回就收回的。

香港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有自由派学者援引如上条例,批驳中共当局和官方媒体的言论才真正是违反了基本法。理由是香港法院审查和裁定香港特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正是为了维护基本法权威,同时也正是一国两制的体现。如果按照中共当局所言,那意味着香港高院审查特区法律也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做,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取代了香港的法院,成为特区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显然与现代法理和一国两制都不符合。自由法学者因此认为,胡锡进的《环球时报》居然称香港高院的裁决书“司法僭越”,显然是没有认真学《香港基本法》的缘故。

其实,根据那份早在1990年制订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句就是“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凭这一句,无论是中共当局相关机构的发言人及胡锡进的大批判文章,全都是“言之在理,有理有据”。

但是,该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接下来的内容则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根据这一段内容,中共官方发言人和胡锡进之流均可以声称香港高院因为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以它的“自行判决”是“司法僭越”。而如果北京当局愿意给香港高院自我辩护的机会的话,香港高院显然又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来标明,自己恰恰是基本法内容的维护者和执行者。

如今香港警方已经被迫宣布,虽然“《禁蒙面法》有助执法,可令人避免在面罩下为所欲为,以真面目示人亦减低犯法意图”,但因为香港高院的判断,香港警方“会暂停有关执法,直至有进一步发展再作决定”。而北京当局在恼羞成怒,对香港高院一顿口诛笔伐,万炮齐轰之后,落实到具体行动上的对策也只能是指示香港行政当局向终审法院上诉,然后即可借前面引述的基本法条文内容,“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据此达到让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充当香港终审法院之上级的目的。

但是,既然如此“依法”运作,就还必须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如此复杂而又耗费时日的“全过程民主”,如果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习近平那里哪容忍得下去?

所以,吃一堑长一智,痛定思痛,为了杜绝后患,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修改基本法,就象去年按照自己的意愿修改宪法一样,对习近平来说已经以是当务之急。

如今,香港高院的判决和中共当局的强烈反弹,都是因为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具体内容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外界对香港高院的一片拥戴之声之后,是该警惕习近平当局已经开始考虑实施该法的第一百五十九条,即“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了。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具体内容是:“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接下来的内容只是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该法的修改权具体应该如何实施,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他习近平下决心,象随心所欲地修改宪法一样修改基本法,是没有“法理障碍”的。

在美国的《世界日报》日前刊登标题为《判禁蒙面法违宪燃北京怒火香港法官英式假发还能戴多久?》的分析文章,说是“香港主权移交中国已逾22年,但今天,香港法官依然穿戴著英式假发和长袍。这不只是一种外在服饰装扮的延续,还象徵著香港在‘一国两制’下,仍承继著英国殖民统治所遗留下的司法公正与独立审判传统,这也是香港得以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然而,香港法官这身装扮,如今看在北京某些人的眼中已经愈来愈刺眼……。国务院港澳办19日一早,就痛批香港高等法院此一裁决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权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则扬言,将研究全国人大代表就此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尽管尚不知北京中央下一步将采取何种行动,但进一步强化对香港的‘司法主权’已是必然。未来对于北京视为涉及高度敏感政治议题的法案,香港法院还能有多大的独立审判空间,恐不无疑问。”

其实,中共当局上月底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已经特别强调了“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完善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的任免制度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制度,依法行使宪法和基本法赋予中央的各项权力”。

所谓“全面管治权”,当然首先是行政治权。但收回香港司法治权的呼声,已经因为这次的香港反送中运动而在中共内部凝聚了越来越多的“共识”。有中共御用“基本法专家”已经在高声吁请习近平,发动所谓的“香港二次回归”。第一次回归,是一九九七年的所谓“收回香港主权”;第二次回归,则是“全面收回香港治权”或曰“收回香港司法治权”。而要完成对香港司法治权的“回归”,对基本法的修改不但必要更是必需。

现行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如上这些内容,想必都会在按照习近平意愿修改后的新版基本法中保留,而习近平最期待修改或者取消的就是第八十八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也就是说,让习近平恨得牙根痒的香港司法独立的症结,在于法官的被“推荐”程序。不改变这个程序,就无法达到令让在任法官听命于习近平的中央政府,至少不会违背习近平的中央政府意愿的目的。

谁都知道中共当局的最高法院及以下各级法院的法官产生程序,在“党管司法”的前提下,事实上都是由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推荐”,再由全国或同级地方人大高票甚至全票通过后上任的。所以胡锡进的一位人民日报社的同事讽刺说,一旦在香港也落实了“党管司法”,实现了香港法官事实上是由中组部任命,习近平就不会再因为香港的麻烦茶饭不思,彻夜不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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